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张国良(Guoliangzhang),加拿大籍,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思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郑州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良以法院在郑州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赵宇章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元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