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巍秦,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新昌,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高巍秦及原审被告刘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建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建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高建军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