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森,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延霞,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手林,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因与被上诉人王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马树森、禹延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