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君社,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君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君社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好景,被上诉人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俊甫及委托代理人孙世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