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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建国与被上诉人王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国,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国,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罗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建国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建国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