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国,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罗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建国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建国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