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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庚有、张存良与被上诉人孙宝成及原审被告王玉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庚有,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良,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庚有,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良,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成,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玉焕,男,汉族,1949年9月28日出生。
上诉人王庚有、张存良因与被上诉人孙宝成及原审被告王玉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庚有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上诉人张存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留学,被上诉人孙宝成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玉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