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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妹妞与被上诉人李英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妹妞,194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杰,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妹妞,194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杰,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妹妞因与被上诉人李英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妹妞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玉忠,被上诉人李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王妹妞、李英杰系母子关系,王妹妞和李英杰夫妻及子女属于一个承包户,共5口人,承包地分在了一起,王妹妞个人的承包地没有与李英杰等人的承包地进行分割,具体位置边界不确定,权属不明确。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妹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妹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宣判后,王妹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英杰虽是王妹妞的儿子,但王妹妞有三个儿子,王妹妞与李英杰不是一个承包户,王妹妞自己有独立承包经营权,土地又是靠李英杰承包地旁边,李英杰只是耕种了多年,所以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单凭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系一个承包户并裁定驳回王妹妞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鉴于分地时王妹妞的户口和李英杰的户口是在一个户口本,王妹妞在二审中又陈述涉案土地是其改嫁到其他村后分的,也记不清分地的具体日期,因此原审认定王妹妞和李英杰是一个承包户是妥当的,在王妹妞个人的承包地没有与李英杰等人的承包地进行分割,具体位置边界不确定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审裁定驳回王妹妞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