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相军,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平志军,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永华,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永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牛相军因与被上诉人龙永华、河南龙永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相军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向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牛相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