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群、王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群,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国,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书博、苗奇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群、王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0元,减半收取1773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