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书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麦霞,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麦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京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京澳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