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振,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存庆,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静静,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蓓,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利振因与被上诉人秦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利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利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张利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政渊(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