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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伟民与被上诉人朱大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民,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杜留青,河南省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大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民,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杜留青,河南省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大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伟民因与被上诉人朱大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杜留青,被上诉人朱大乐的委托代理人歹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2014年4月20日,朱大乐、张伟民合伙做黑板材料加工生意,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亦未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4月20日,经协商朱大乐、张伟民就散伙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伟民朱大乐合伙做生意,账已全部结清,以后永远不得反悔,如有人反悔,赔偿对方拾万圆(包括固定资产、工具全部归张伟民所有)朱大乐张伟民2014.4月.20日公证人弓治立”。同日张伟民给朱大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朱大乐款壹万壹仟圆(11000.00)2014年4月20日张伟民”。现朱大乐以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朱大乐、张伟民的陈述、2014年4月20日协议和借条各一份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朱大乐、张伟民于2014年4月20日经过充分协商签订的散伙协议、同日张伟民因散伙事宜给朱大乐出具一张金额为11000元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大乐、张伟民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张伟民辩称朱大乐、张伟民的合伙帐目已经全部结清,张伟民不欠朱大乐钱,由于张伟民无法就当天出具的11000元的借条做出合理解释,其辩称不足以推翻其因散伙事宜为朱大乐出具的借条所能证明的事实,该院不予支持。该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朱大乐催要,张伟民应当及时返还朱大乐欠款,因此,对于朱大乐请求张伟民偿还欠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第55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张伟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大乐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伟民承担。
宣判后,张伟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伟民与被上诉人朱大乐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4年4月20日散货算账时,朱大乐以自己垫付税金为由,要求张伟民承担11000元的现金,张伟民即为其出具了一张借条,表明在资金宽裕时将会偿还。朱大乐为防张伟民赖账,遂以张伟民所有的十余桶油漆作为抵押,商定清偿债务后方可取回。张伟民第二天翻看账目时,发现应付税金已经支付完毕,不应再第二次分担。给朱大乐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应退还给上诉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朱大乐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朱大乐答辩称:上诉人张伟民称朱大乐拿了其十余桶漆做抵押,清偿后再拿回不属实,张伟民出具的借条是在双方算账后,张伟民应当支付朱大乐的现金,而非其主张的垫付款项。张伟民在一审中也认可双方散伙后永不反悔。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伟民称本案所涉借条系因朱大乐垫付税金后为其出具的上诉主张。张伟民在二审庭审中又陈述本案所涉借条载明的款项系双方合伙期间的原材料款。在借条出具后的2014年5月份其又交纳约6000—7000元税款和管理费,这些费用应从借条款项中予以扣除。针对交纳税款和管理费的主张,张伟民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朱大乐对张伟民主张交纳的上述款项亦不予认可。另,张伟民称朱大乐拉走其所有的油漆作为抵押,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张伟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张伟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