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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席红海与被上诉人程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红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光彩,女,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红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光彩,女,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保民,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
上诉人席红海因与被上诉人程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席红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被上诉人程光彩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军、陈保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