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红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光彩,女,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保民,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 上诉人席红海因与被上诉人程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席红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被上诉人程光彩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军、陈保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