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刘文刚与被上诉人曹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刚,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万里。 上诉人刘文刚因与被上诉人曹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刚,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万里。
上诉人刘文刚因与被上诉人曹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文刚提供的曹万里的身份信息,经原审法院到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查无此人。刘文刚起诉的曹万里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刚的起诉。
上诉人刘文刚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已向法院提供了曹万里的性别、年龄、住址,且借款时曹万里在中原区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得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中原区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刘文刚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经原审法院到户籍管理部门核实,并无此人,原审裁定驳回刘文刚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上诉人刘文刚的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