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省,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英,女,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会省因与被上诉人张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会省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会省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会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刘会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