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岩龙,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润新,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雨,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国宪,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铁森,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侯岩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雨及原审被告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岩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岩龙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侯岩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