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老国,男,汉族,1944年12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辰,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林甫,男,汉族,1933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郑老国因与被上诉人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老国,被上诉人郑松辰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