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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刘发喜与被上诉人崔金仙及原审被告楚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喜,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喜,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金仙,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楚银亮,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刘发喜、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金仙及原审被告楚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发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洪升,上诉人刘发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洪升,被上诉人崔金仙的委托代理人张郑辉,原审被告楚银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