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飞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飞,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2013年1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飞,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2013年1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飞吸毒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与金水路交叉口拐角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黄某某停在身边的一辆豫ALD651红色福克斯轿车(价值45000)抢走。该车内有一台戴尔外星人M17笔记本电脑(价值13500元),一颗0.3克拉的钻石(价值4000元),一个装有1650元现金的咖啡色挎包,15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119.3235元),两幅薛迪旋书写的字。现涉案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抢夺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飞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飞吸毒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与金水路交叉口拐角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黄某某停在身边的一辆豫ALD651红色福克斯轿车抢走。该车内有一台戴尔外星人M17笔记本电脑,一颗0.3克拉的钻石,一个装有1650元人民币的咖啡色挎包,15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119.3235元),两幅薛迪旋书写的字。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福克斯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涉案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0元、涉案钻石价值人民币4000元。现涉案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其驾驶豫ALD651红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经六路与一辆尼桑轿车发生剐蹭。其将车辆停放在金水路与经六路的拐角处,没有熄火就下车了。其和尼桑轿车的司机在协商事故赔偿事宜时,一名男子突然向其仍了一个薯片桶。其一愣神的瞬间,那名男子已经进入其福克斯轿车坐在驾驶位上驾车向西走了。其赶紧追赶没有追上就报警了。其被抢的福克斯轿车是其父亲黄某购买登记在其姨父孙建华的名下,发动机号7A01619,车内后座上有一台戴尔外星人m17型笔记本电脑、一个咖啡色挎包内有一个长方形钱夹有现金1650元、港币150元和一个0.3克拉的钻石、两幅薛迪旋的字。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25日午饭后,其在郑州市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附近的喜鹊宾馆601房间吸食毒品。王飞当时一直给其打电话,其并没有搭理王飞。之后,其就看到王飞在宾馆的楼上楼下来回窜,精神和表情都不正常。当天20时许,王飞来到其601房间,手里提着两个白色的手提袋,里面装着吸毒品用的壶和一些杂物。王飞称已经退房了,将物品放在其房间内就走了。
3.证人黄某的证言,其是被害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某被抢车辆内的两幅字画是其于2014年6月聘请薛迪旋在其经营的嵩山路汉江路雅兴茶城书写的。其听说字画的评估费比较高,不希望对两幅字进行评估。
4.经被告人王飞辨认,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为其抢夺他人车辆的地点,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5.被抢车辆及车辆内的笔记本电脑、现金0.3卡拉钻石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在卷佐证。
6.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福克斯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涉案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0元、涉案钻石价值人民币4000元,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7.侦查人员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下载了2014年8月25日人民币兑港币的汇率截图,当天港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为0.79549,经汇率转换,150元港币转换为人民币为119.3235元。
8.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调取了经六路交通银行监控录像制作成光盘,证实案发时一名男子趁被害人与尼桑车主协商时到一辆红色轿车旁将车开走的事实。
9.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出具的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2014年8月26日从被告人王飞尿液中检测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飞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过刑罚。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飞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飞于2014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抢夺一辆轿车后行驶至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和园洗浴门口时被民警抓获。
13.被告人王飞如实供述了其于2014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路经六路抢夺一辆轿车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一致,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飞犯抢夺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飞的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全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瑞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