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燕(曾用名唐娟),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燕(曾用名唐娟),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燕化名唐娟,并谎称自己有能力通过领导,帮助被害人蒋某办事为由,骗取蒋某人民币16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借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燕化名唐娟,虚构自己有能力通过领导帮助被害人蒋某办事,取得蒋某的信任,骗取蒋某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依法扣押奔驰C180型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9日,其姑父陈某甲和姑姑王某甲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其想通过关系打听情况,后其朋友李某某称认识一名叫唐娟(指王燕)的女子,能力很强,可以办这件事情。后其与李某某在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见到了王燕,王燕称找的是河南省检察院的一名姓刘的副检察长,让其放心。大概过了一周,其与妻子王甲、表弟陈某在英协路迪欧咖啡见到了王燕和李某某,因其打听发现省检察院没有姓刘的副检察长,其就问王燕到底找的谁办事,王燕称找的是省政法委书记刘某某、副省长王某和信阳市检察院的检察长郭某某三个人,并称人很快就能放出来,还当面给刘某某打了电话,于是其非常相信王燕。后来,李某某让其准备160万元,2014年5月20日其给了李某某100万元,当时陈某乙等人在场,5月22日其又给了李某某60万元。后其专门问钱送出去没有,李某某说钱全部给了王燕。直到6月12日,王某甲取保出来后,其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李某某称王某甲已被异地羁押,其才发现被骗。其给李某某打电话称事情不办了,但李某某称王燕还在办,一直不退钱,其就报了警。证人王甲、陈某、陈某乙的证言与被害人蒋某的证言相一致。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相一致,还证实其将收蒋某的160万元转交给王燕,后在阎某某、李某在场的情况下,王燕承认她自己收到了钱,并主动给其补写了一张160万元借条的事实,同时还证实王燕曾经通过张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往其所持有的朋友李某的银行卡上转款5万元的事实。证人李某、阎某某对王燕承认收取李某某钱,后向李某某出具160万元借条的事实予以证实,与李某某的证言相一致,且有借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王燕将69万元现金存入其交通银行卡上,后王燕让其通过该银行卡先后十几次转款共计54万元到其给王燕的一张民生银行卡上,期间王燕让其陪同去买了一辆奔驰C180型轿车,用该民生银行卡刷了23.3万元的车款。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王燕到其所在的河南优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过一辆C180型奔驰轿车,后其与王燕认识了。并证实王燕于2014年7月17日借给其10万元钱。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燕系母女关系,其女儿王燕在郑州打工,没有什么收入。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蒋某、李某某分别辨认确认,王燕即是诈骗蒋某钱财的人。
7.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民警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处扣押涉案赃款30万元,并扣押奔驰C180型轿车一辆。
8.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王燕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证实。
9.户籍证明对被告人王燕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1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3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喜鹊榆家酒店613房间将王燕抓获。
11.被告人王燕庭审期间对其骗取被害人蒋某钱财人民币160万元及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奔驰C180型轿车的事实予以供述,能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燕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王燕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燕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已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奔驰C180型汽车一辆经变卖、拍卖等变价措施后所得款项均依法发还被害人蒋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燕退赔并发还被害人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卓然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飞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