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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治国、孙喜云与魏乐志、吴红军、何桂霞、赵秋香、魏秀菊、赵秋芬、赵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77号 申请执行人魏治国,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喜云,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乐志,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红军,男,1962年10月11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77号

申请执行人魏治国,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喜云,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乐志,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红军,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桂霞,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秋香,女,1957年8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秀菊,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秋芬,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焕英,女,1955年1月31日生,汉族。

申请人魏治国、孙喜云申请执行魏乐志、吴红军、何桂霞、赵秋香、魏秀菊、赵秋芬、赵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09)上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治国、孙喜云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已将栽种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树木清除,故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77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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