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书霞,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刚军,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亚红,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书霞依据郑州市上街区公证处出具的(2014)郑上证经字第1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魏刚军、冯亚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刚军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 鸿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