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何国献,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何国献诉李永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国献经法院通知后主动交付执行款,交付申请人后,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17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江 发 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