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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登州与杨华鹏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姚登州,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华鹏,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登州依据郑州市上街区公证处出具的(2014)郑上证经字第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姚登州,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华鹏,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登州依据郑州市上街区公证处出具的(2014)郑上证经字第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华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华鹏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华鹏至今据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华鹏名下有位于荥阳市的房产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华鹏位于荥阳市万山路南段的房产一幢。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