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学瑞,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