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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振伟与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5号 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书文,局长。 原告袁振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5号
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书文,局长。
原告袁振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振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