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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成与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76号 原告魏耀成,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袁艳玲,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十路与郑港七街交叉口北5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76号
原告魏耀成,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袁艳玲,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十路与郑港七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桂芳。
原告魏耀成与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耀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袁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开始在郑州市航空港保税北路与郑港七街交叉口东北角建造源达综合市场,2014年9月30日才建成,直到原告起诉之日仍没有竣工验收,该市场现更名为绿苑综合市场。被告由于建设资金紧张,于2013年3月开始招商。被告给原告承诺市场建成后原告具有优先承租权,且租金不高于市场同位置的租金。确定了租赁市场的具体位置即1号楼一层的1号至15号、2号楼一楼的1号至9号、6号楼一层的13号至15号共27间,收取原告租金预付款119万元,市场建成并具有交付条件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由于被告建设该市场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市场主体结构虽然建成,仍没有竣工验收,不具有交付、开业的基本条件,就是在此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的前提下,被告又将原、被告预先约定的门面房擅自租赁给其他租赁户,被告存在一房多租的事实,原、被告多次协商,就签订租赁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多次承诺退还原告的预付款,但总是以资金紧张迟迟不予退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19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在工商局网站的公示信息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收据1份,主要证明被告实收原告预付租金119万元;
3、照片14张,主要证明原、被告约定的27间门面房被告已另租他人的事实;
4、视听资料(魏耀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桂芳谈话录音)1份,主要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桂芳未履行口头约定及其准备退款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魏耀成为租赁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房屋,双方口头进行协商,原告向被告预交租赁费119万元。2013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收到魏耀成交来源达综合市场1#1—15号,2#楼1—9号,6#楼13、14、15号房款,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元¥1190000元,收据上方写明每年每间伍万。该收据上加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亦未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4年10月22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11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租赁被告的房屋,向被告预交租赁费11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并未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将收取原告预交的租赁费予以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11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且被告未将租赁费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耀成预交租赁费一百一十九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郑州市源达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