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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伟超与姚利华、郭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80号 原告车伟超,男,生于1991年10月18日,汉族。 被告姚利华,女,生于1987年8月23日,汉族。 被告郭利强,男,生于1989年11月17日,汉族。 原告车伟超与被告姚利华、郭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80号
原告车伟超,男,生于1991年10月18日,汉族。
被告姚利华,女,生于1987年8月23日,汉族。
被告郭利强,男,生于1989年11月17日,汉族。
原告车伟超与被告姚利华、郭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利华、郭利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姚利华的爱人办有信用卡,2014年10月28日,被告姚利华找到原告说其爱人的信用卡透支36500元,当时没有能力偿还,想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透支钱,说到11月13日之前就还原告,并有其的亲戚即被告郭利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出于对其的信任,原告借给被告姚利华现金36500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详见借款条)。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到后,被告并没有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了7000元,下余29500元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姚利华返还借原告的现金2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被告郭利强对被告姚利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条及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姚利华向原告借款36500元未还,被告郭利强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被告姚利华由被告郭利强担保向原告车伟超借款3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借款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有姚利华借车伟超人民币现金36500元,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若到期不还自愿按每超一天罚息人民币500元计算,直至本息结清之日为止”。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姚利华偿还原告7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95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本案被告姚利华尚欠原告车伟超借款295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姚利华偿还借款2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而被告姚利华未按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借款,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原、被告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利强对该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利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姚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车伟超借款二万九千五百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郭利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姚利华、郭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