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建与马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张健,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魏宽,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张健与被告马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张健,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魏宽,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张健与被告马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三次借款共计6万元。当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如不按时归还,违约金为50%。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万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马魏宽住所地不详,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退还原告张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