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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与郭军杰、陈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20号 原告宋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军胜,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杰,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堆山,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杰与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20号
原告宋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军胜,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杰,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堆山,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杰与被告郭军杰、陈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郭军杰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由被告陈堆山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使用一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处于无奈,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被告现在的住所,同时也不同意本院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宋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慧良
审 判 员  王宏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