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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献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献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献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5日被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献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萍、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献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孙献伟在开封市龙亭公园南大门进门处,趁被害人岳某某不注意,将岳某某装在外衣左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3XG750-T01型白色手机盗走,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元整(¥1130.00)。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献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献伟的供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献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献伟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献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献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献伟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亚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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