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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曾用名张欣,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被开封县人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曾用名张欣,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萍、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新以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为名,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翟某某等12人现金共计64000元,所骗钱财被其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新的供述,被害人翟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涉案赃款六万四千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亚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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