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平,男。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王勇强,男。 上诉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平,原审被告王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