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守智,男。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树朝,男。 委托代理人侯绍景,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洪海兰,女。 上诉人洪守智与被上诉人关树朝、原审第三人洪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