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自战,男。 委托代理人荣全山,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阳华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义峰,男。 上诉人王自战因与被上诉人紫阳华美纺织品有限公司、闫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