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3号经媒人介绍相识,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当年3月15日登记结婚,4月7日典礼结婚。婚后原告依靠自己开门市挣钱养家,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还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在一年内两次引产。原告住院期间不符合出院条件,被告坚持要求出院,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7月26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海尔空调一台。 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1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原、被告为此多次生气打架。原告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两次进行引产手术。2014年7月26日,原、被告再次生气后,原告搬出去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婚前财产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现在被告处存放。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某某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病历两份,录音光盘一张、录音笔录三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双方本应积极解决问题,缓和矛盾,但原被告二人就此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财产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婚前财产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被告王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李俊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沙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