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松雪,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雪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4月1日,被告人王松雪在其经营的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天医堂大药房内用伪造的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向阳路向阳花园1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张某、高某以每月3分的利息借款,骗取张某、高某人民币8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高某陈述,证人江某证言,书证借条、假房产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2年4月4日,被告人王松雪在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马某某经营的虹桥中介门市内用伪造的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向阳路向阳花园1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马某某以每月5分的利息借款,骗取马某某人民币47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书证借款协议、假房产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松雪在其经营的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天医堂大药房内用伪造的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向阳路向阳花园1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杜某某以每月4分的利息借款,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0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书证借条、假房产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王松雪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8500元。 另外在卷还有书证被告人王松雪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3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松雪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松雪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松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338500元责令被告人王松雪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万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