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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2008年11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1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2008年11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11日因吸毒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名典快捷宾馆B楼2楼8518房间居住期间,多次在8518、8519房间内让王某甲、高某某、桑某某吸食冰毒。2014年10月31日6时许,李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等人在名典快捷宾馆B楼2楼的8519房间内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冰毒0.35克及冰壶三个。冰毒及吸食工具为李某某提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清单、称量报告、住宿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桑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世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付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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