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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庆申请执行余二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马福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二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栓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裁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马福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二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栓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豫EWL168号半挂牵引车、豫EF723号挂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豫EWL168号半挂牵引车、豫EF723号挂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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