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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波申请执行牛文平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陈占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文平,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牛文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陈占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文平,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牛文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文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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