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陈占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文平,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牛文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文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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