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少初字第00065号 原告武某某,女,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南龙山村, 法定代理人武红庆,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武某某父亲。 被告卫某某,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晓敏,女,系被告卫某某母亲。 被告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负责人段守政,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系该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卫某某、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