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武某某与卫某某、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少初字第00065号 原告武某某,女,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南龙山村, 法定代理人武红庆,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武某某父亲。 被告卫某某,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晓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少初字第00065号
原告武某某,女,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南龙山村,
法定代理人武红庆,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武某某父亲。
被告卫某某,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晓敏,女,系被告卫某某母亲。
被告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负责人段守政,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系该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卫某某、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