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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运与田风林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393号 原告李红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风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运与被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393号
原告李红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风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运与被告田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红伟、被告田风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运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司机,2013年12月9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所有的豫E14076号车开到被告家中,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运,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将豫E14076号车归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风林辩称,其从没有扣押过原告李红运的任何车辆,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其扣押的车辆虽然挂有豫E14076车牌,但该车牌系套用车牌,被告扣押车辆不是李红运的,而是其从工地上开的安运公司的车,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车牌号为豫E14076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科登记的车主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红运未向本院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其为豫E14076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且被告田风林亦不认可豫E14076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原告李红运所有,故原告李红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红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
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