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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8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8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见过一面后,在媒约之言的撮合下于2007年1月1日结婚,2008年1月9日生一子蔡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怀孕八个月,因被告打麻将两人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导致儿子八个月早产。还有2次,被告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掐原告的脖子,害原告差点丧命,其中1次,被告掐我脖子,我给被告父母打电话,被告父母过来阻止了他的行为。在2011年有一天因为儿子淘气,被告在吵儿子,儿子说了他句滚,被告掐着儿子脖子说“看你再骂我”。2010年9月份某天,我窜亲戚,走时还好好的,我接着电话被告张口就说“我们离婚吧!不过了,家里的东西我都砸了,你也别回来了”就这把电话挂了。我就给被告父亲打电话问怎么回事,被告父亲说没什么事,他想打麻将没让他打,他生气把家里的窗户砸了。被告这么折腾人砸东西的事经常发生,又是寻死觅活又是砸东西。2012年初,因原告在北京打工,价值有三四百块钱的东西没带回家,被告就给我闹,非要我去一趟北京拿回来,原告说让北京那边的同事上班后给寄回来,被告不同意,可原告家里这边已经找到工作开始上班了走不开,也觉得来回路费划不来。被告就说“你不去我去拿”,然后被告就去了,被告到那里,因天气原因迟延开工,那里没人,被告未能拿到东西,被告没离地方就开始给原告打电话吵,我刚上班被告就因这点事跟我不依不挠的吵,吵的我没办法安心工作,那次吵到要离婚,僵持了几天,被告和他父母还有蔡新旺、蔡国平、蔡军的等人管事的来道歉,在被告的保证和管事的劝说下我原谅了他。后来被告隔三岔五就要生气找事,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阴睛不定的性格,被告总时不时的在身体上或心灵上伤害我们母子。综上,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蔡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陪送的嫁妆归还原告(见清单);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蔡某某辨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的生气吵架的事实不存在,婚生子已近7周岁,双方家庭生活相当稳定,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的规定和条件。如判决离婚孩子应有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无抚养费,我打工的收入共计20万全部交原告保管,应判决原告分给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日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9日生一男孩蔡某甲。原告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等原因致夫妻感情彻已破裂;原告婚前陪送物品有冰柜1台、衣柜1组、饮水机1台、电车1辆、自行车1辆、裤子8条、粗布单7条(大单)、背面2条、洋布单3条、桌椅1套、被罩2个。被告对此辩称,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称陪送的物品中冰柜、电动自行车是婚后购置的;衣柜、饮水机在被告处,但这是被告出资购买的;被子及床上物品不清楚,原告拉走部分东西,具体有什么不清楚。另外,被告称打工收入约十万左右在原告处,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忍让,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生有一男孩,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