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7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现青,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敏,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飞,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现青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现青及其辩护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乔现青在其经营的安阳县许家沟乡旺旺烟酒店内安装五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现4000余万元,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乔现青从中获利10万元。2014年7月11日,乔现青退出赃款10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现青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现青退赃10万元,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现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乔现青属自首;2、乔现青的犯罪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3、乔现青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乔现青的犯罪数额应酌情扣减正常交易的所得;5、乔现青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乔现青在其经营的安阳县许家沟乡旺旺烟酒店内安装五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现4000余万元,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被告人乔现青从中非法获利10万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乔现青退出赃款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乔现青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接到许家沟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许家沟派出所,后由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将其带到安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乔现青供述与辩解 2011年1月份开始,其以个人的名义和安阳县许家沟乡旺旺烟酒店的名义共申请了五台POS机,其中邮政储蓄一台,农行三台,信用社一台,其中农行的一台很少用。邮政和信用社的两台POS机是以“旺旺烟酒店”的名义申请的,手续费是0.78%。无线的三台POS机都是农行的,这三台都是汇付天下的POS机,名字是汇付天下自己带的,账号是其自己提供的,手续费是0.5%。其从2011年开始在烟酒店里面向社会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每1万块钱其收取120块钱,也就是1.2%的手续费,银行手续费是0.5%,有的是0.78%,其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平时都是用汇付天下的POS机刷卡套现的。来买烟酒的人刷卡很少,大部分都是直接付现金,其这五台POS机多数刷卡交易都是套现的。其用POS机上给刷卡的人刷卡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就把现金交给刷卡人。还有一种情况是刷卡人刷卡以后快到期了不想还款,他们就把卡放到门市上,到期后其先替他们还款,还了以后等几天再刷出来,其也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刷了多少钱以交易明细为准。刷卡套现时一般都是1万元收费100元、120元不等,还有一部分是熟人来刷卡套现的,这部分人没有挣他们的钱,就扣了银行的收费利率。其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还有部分熟人来刷卡其只是按银行的费率收取费用,其从2011年1月份到2014年3月份,五台POS机其总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 从2011年1月份开始到2014年3月份,根据公安机关从银行提取的交易明细显示,这五台POS机中,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那台POS机共刷卡2672万元,汇付天下的三台POS机共刷卡1430万元,邮政储蓄那台POS机共刷卡66万元,上述五台POS机总共刷卡4170余万元,烟酒店一年销售额大约有三四十万元,从2011年1月份到2014年3月份,三年多的销售额大约一百多万元,来买烟酒的人有的刷卡,有的支付现金,即使按照三年总共销售额100多万元全部刷卡算,4170万元除了100多万元真实的交易,其五台POS机实际刷卡套现也有4000余万元。这4000多万已经全部还给银行了,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某(乔现青儿子)证言证明,其家烟酒店门市内安装了五台POS机,都是其父亲乔现青申请安装的。有人来刷卡套现,乔现青就去POS机上给他们刷卡,刷了以后乔现青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就把刷出来的现金交给刷卡人。还有一种情况是刷卡人刷卡以后快到期了不想还款,他们就把卡放到门市上,到期后乔现青替他们还款,还了以后等几天能刷了再刷出来,乔现青也收取一定的费用。父亲乔现青刷卡套现一般刷1万块钱收费120元左右。买东西的人一般不刷卡,其父亲为了挣一点手续费,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偶尔有买东西刷卡的,也是极个别的,大部分刷卡还是为了套现。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乔某某证言证明内容。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和乔现青是亲戚,他在许家沟乡安林路旁边开一家旺旺烟酒门市部,柜台上安装了几套POS机,其在他那套过现。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他那陆续用5张信用卡套了5次,总共套了六七万块钱。乔现青收手续费1万块钱收100元钱。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乔现青在许家沟乡安林路旁边开一家旺旺烟酒门市部,柜台上安装了几套POS机,其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他那陆续用5张信用卡套了3次,总共套了约9万元,1万块钱收110元钱手续费,乔现青总共收了其900元的手续费。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年初开始,用其广发信用卡在乔现青那陆续套了21次,总共套了约16万元,但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乔现青1万块钱收130元钱手续费,套了约16万元,乔现青总共收了约2100元的手续费。 6、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乔现青烟酒店门市用POS机套现,陆续用11张信用卡套了二三次,总共套了约32万元钱。信用卡其中有崔某某、许某丰、葛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的卡各一张,还有其六张卡。乔现青1万块钱收100元钱,共收了其3200元的手续费。 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用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陆续套了二三次,总共套了约12万块钱。乔现青1万块钱收100元钱,共收了1200元的手续费。 8、证人许某甲言证明,其从2014年2月份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用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套了2次,总共套了12000块钱。乔现青刷一次6000元收80元手续费,两次乔现青总共收了160元的手续费。 9、证人武某某言证明,其从2012年年初开始,用其广发信用卡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陆续套了11次,总共套了约10万元,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乔现青1万块钱收130元手续费,套了约10万元,总共收了约1300元的手续费。 10、证人柴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10月左右,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用三张信用卡在那陆续套了约30次,总共套了25万多元,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乔现青1万块钱收130元手续费,套了25万多,收了3200多元的手续费。 11、证人蔺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年底用四张信用卡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了二三次,总共套了76000元钱。乔现青1万块钱收100元钱共收了760元的手续费。 12、证人乔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旺旺烟酒门市用POS机套现,乔现青1万块钱收100元或者120元钱手续费,陆续套了大约59万元,总共收了大约6500元的手续费。 13、证人王某乙言证明,徐正花用其的一张信用卡在乔现青那套现刷了5次共4万元,其大约刷了10次,刷了7万元,总共刷了11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取130元的手续费,总共套了11万,共收了1430元的手续费。 14、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其用王某一张信用卡在乔现青那套现刷了6次,刷了大约4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取130元的手续费,共收了约520元的手续费。 1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大约套了9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总共收了1080元的手续费。 16、证人王某丙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大约套了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共收500元的手续费。 1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大约套了7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共收其700元的手续费。 18、证人张某乙言证明,其从2010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套了2万多元。乔现青没有收其手续费,有些是买烟酒刷的卡。 19、证人许某丙证言证明,其大约从2012年7、8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大约套了11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大约1320元的手续费。 2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其大约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门市那开始套现的,大约套了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大约720元的手续费。 2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7、8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大约套了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大约720元的手续费。 2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的,大约套了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总共收600元的手续费。 2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7、8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那套现,大约套了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大约650元的手续费。 24、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夏天开始在乔现青门市那套现的,大约套了20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总共收约2400元的手续费。 25、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夏天开始在乔现青门市那套现,大约套了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大约720元的手续费。其还用朋友王拥军的广发信用卡从2013年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4.5万元,乔现青收其540元的手续费。 26、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其用刘某乙的农行信用卡于2013年4月在乔现青门市套现3.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420元的手续费。 27、证人徐某丙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至2014年在乔现青门市套现5.3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其689元的手续费。 28、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6.9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897元的手续费。 29、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780元的手续费。 30、证人徐某乙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8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960元的手续费。 31、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8.48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1000元的手续费。 32、证人徐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的,共套了3.95万元。乔现青共收其手续费300元。 33、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开始套现,大约套了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手续费,共收了600元的手续费。 3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0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开始套现的,大约套了30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80元到100元不等,大约2400多元的手续费。 3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在乔现青那开始套现,大约套了7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手续费,共收了840元的手续费。 36、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11.9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1400元的手续费。 37、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7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的,共套了7.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975元的手续费。 38、证人蔺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11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共收1100元的手续费。 39、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5.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50元的手续费,总共收840元的手续费。 40、证人徐某庚言证明,其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6.3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50元的手续费,共收945元的手续费。 41、证人尹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6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13.6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共收1300元的手续费。 4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2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9.9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1200元的手续费。 43、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6.7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的手续费,共收其800元手续费。 44、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其广发卡和一张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让乔现青用着,乔现青在他的烟酒店内套现了。具体乔现青用两张信用卡套了多少金额其不清楚。 45、证人郝某丁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3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10.3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50元的手续费,共收1500元的手续费。 46、证人赵某丁言证明,其在乔现青旺旺烟酒店套现了6次,总共套了6.3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00元手续费,共收了630元的手续费。 47、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其陆续在旺旺烟酒店套现了4次,总共约套了4.5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20元手续费,共收了540元的手续费。 48、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1年7月份开始在乔现青门市套现,共套了6.7万元。乔现青每1万元收130元的手续费,共收870元的手续费。 (三)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乔现青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安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许家沟乡安林路南被告人乔现青的往往烟酒门市进行搜查及扣押本案五台POS机及银行卡等相关物品的情况。 3、许家沟乡旺旺烟酒店注册信息,证明被告人乔现青烟酒店的基本情况。 4、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该队在办理乔现青非法经营一案中,因三台汇付天下POS机总部在上海,此三台POS机交易明细已由该局通过河南省公安厅向上海市公安局请求协查,但仍未回复。经讯问乔现青,其称该局从中国银联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调取的交易明细五台POS机套现金额为4000余万元,乔现青供述其收取的手续费共计10万余元,其套现行为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该局在工作中也未发现乔现青的套现行为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 5、许家沟派出所证明,经查询未发现乔现青在该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 6、被告人乔现青安阳县许家沟乡旺旺烟酒店向安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安装POS机的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交易金额为25520076.32元,手续费48568.79元;1208029.50元,手续费1208.07元。 7、汇付天下POS机交易明细,交易金额为14317792.22元。 8、邮政银行POS机申请资料及交易明细,交易金额为660940.08元,手续费为3304.8元。 9、本案所涉信用卡复印件,证明持卡人到乔现青处套现所使用信用卡的情况。 10、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该队民警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到许家沟乡乔现青的旺旺烟酒店内对乔现青进行抓捕,但乔现青未在烟酒店内,后该队民警到许家沟派出所,由许家沟派出所民警给乔现青打电话通知其到许家沟派出所,乔现青接到电话后到许家沟派出所,该队民警遂将乔现青带到安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乔现青如实供述了其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 11、退赃手续,证明2014年7月11日,乔现青退出赃款10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现青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开办的旺旺烟酒店内利用五台POS机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套现40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现青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许家沟派出所,后被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带回讯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现青的辩护人关于乔现青属自首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现青的犯罪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乔现青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数犯罪额、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现青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乔现青非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五台POS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五台POS机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申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