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安刑申字第00001号 原审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安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马军伟的近亲属马天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执行。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户月娟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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