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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正收等三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8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正收,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被告人梁正收于2012年10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滑县公安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8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正收,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被告人梁正收于2012年10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3月26日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朝亮,男,1984年4月1日生。被告人刘朝亮于2012年5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份起,被告人梁正收伙同方某某(已判刑)纠集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已判刑)、钞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在方某某家中、钞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每锅2000元到5000钱元不等,被告人梁正收、方某某(已判刑)从中渔利。被告人刘朝亮负责打水,刘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013年2月28日八里营派出所民警在钞某某(已判刑)家中将梁正收和方某某(已判刑)组织的赌场中将正在赌博的张某某、方某甲等人当场查获,查获赌资四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正收于2012年7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2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已先行羁押23日,于2012年10月3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以(2012)滑刑初字第5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梁正收协助公安机关将网上追逃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另案处理)抓获。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梁正收向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朝亮于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5月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以(2012)滑刑初字第165-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5月3日被告人刘朝亮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钞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张某某、方某甲等二十人的证言,现场照片,(2012)滑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2012)滑刑初字第165-1号刑事判决书,梁正收立功情况证明,刘某某、刘朝亮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核其三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正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朝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朝亮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正收、刘某某、刘朝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梁正收具有自首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2)滑刑初字第51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梁正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被告人梁正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赌博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撤销(2012)滑刑初字第165-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朝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被告人刘朝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赌博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选让

审判员  徐振坤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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