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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白天,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道口镇、新区、上官镇、枣村乡、白道口镇、四间房乡和八里营乡的医院和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多把电动三轮车钥匙,多次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得手后骑到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家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附近的村民。
1、2014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新区圣君超市北的同心大药房门前便道处,盗窃暴某某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15元。
2、2014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新区圣君超市门前,盗窃王某某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
3、2014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四间房乡卫生院住院部门前,盗窃高某某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472元。
4、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四间房乡卫生院住院部门前,盗窃王某甲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12元。
5、2014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四间房乡卫生院住院部门前,盗窃程某某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472元。
6、2014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八里营乡卫生院门诊楼门前,盗窃王某乙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86元。
7、2014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路北的万家福超市门前,盗窃张某某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18元。
8、2013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路南的光洋超市门前,盗窃王学勤的一辆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72元。
9、2014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圣君超市西边的二生产公司院内,盗窃李某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16元。
10、2014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卫生院停车场内,盗窃王某丙的一辆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71元。
11、2013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卫生院门诊楼前,盗窃许某某的一辆红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60元。
12、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卫生院门诊楼前,盗窃张某甲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16元。
13、2013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圣君超市门前,盗窃张某乙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95元。
14、2014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白道口镇圣君超市门前,盗窃王某丁的一辆红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80元。2014年5月7日,民警在郭永军家中将该电动三轮车缴获,现已退还被害人。
15、2013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枣村乡易和超市门前广场处,盗窃焦某某的一辆紫色“凤缘”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35元。
16、2014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枣村乡易和超市门前广场处,盗窃崔某某的一辆银白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97元。
17、2014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枣村乡易和超市门前广场处,盗窃张某丙的一辆红色“鸿尔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37元。
18、2013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枣村乡易和超市门前广场处,盗窃张自安的一辆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52元。
19、2013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枣村乡卫生院洗手间门前,盗窃侯某某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72元。
20、2014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上官村百惠超市门前,盗窃毛某某的一辆浅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27元。
21、2014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上官村百惠超市门前,盗窃武某某的一辆浅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22、2014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孟庄村瑞丰超市门前,盗窃车某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41元。
23、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孟庄村瑞丰超市门前,盗窃王某戊的一辆银白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81元。
24、201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上官村孟庄市场内,盗窃王某己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48元。
25、2013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上官镇孟庄村安康医院门诊楼前,盗窃王某庚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68元。
26、2014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永军在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路南的光洋超市门前北侧栏杆处,盗窃关某某的一辆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04元。
综上,被告人郭永军共盗窃26起,价值人民币925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永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告人郭永军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被害人暴某某等26人受案登记表、车辆合格证、保修卡和购车凭证等、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被告人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白天在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流窜、多次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2581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永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永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且未能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大。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永军对未退赔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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