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永群,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因诈骗于2003年8月28日被濮阳市劳教所劳教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永群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永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管永群先后窜至滑县赵营乡和濮阳县新习乡,采取将电动三轮车的电源开关下面的两根电线拔出,再将这两根电线连接到一起的手段,盗窃电动三轮车七辆,将其中四辆低价卖给杨某某(刑拘在逃)、两辆低价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辆卖给路边陌生人。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管永群在滑县赵营乡政府大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该处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电源开关的两根电线连接到一起,正欲将该车盗走时,被赵营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八辆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26715元人民币。 2、2005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管永群在濮阳县解放路六队院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吊车,以5900元钱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吊车价值为1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追回赃款72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手机一部。 3、2005年阴历九月十七12时许,被告人管永群在濮阳县子岸乡东化寨村盗窃被害人杨某甲一辆三马车,以850元钱卖给宋某某。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马车价值为1385元人民币。 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4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永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照某某、管某某、李某甲、杨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田某甲的证言,被盗车辆价格鉴定意见,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管永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永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永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追缴赃款由扣押单位退还被害人,未追缴赃款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 佳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张振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