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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山与鹤壁市淇滨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其办理退休改离休手续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阳工业区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清星,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德山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阳工业区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清星,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德山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其办理退休改离休手续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35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德山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主张的“退休改为离休”,是劳动权利的一种情形,应当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德山诉求的“退休改离休”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政策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德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