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23号 罪犯张路庆,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张路庆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张路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6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路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张天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4年4月20日夜,张路庆伙同他人在汤阴县伏道乡夹河村西地,将该村1台变压器破坏,并将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200元。2.2005年9月份的先后两天晚上,张路庆伙同他人在汤阴县伏道乡候庄村盗窃砖窑厂的铁锅28个,经评估价值共计2240元。 另查明,罪犯张路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张路庆2013年2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7月25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6月25日被表扬三次,系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张路庆本人、讯问罪犯张路庆同监犯、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张路庆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罪犯张路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路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